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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在民法中都是关于物品保管的合同类型。两者看起来很像但实际上在合同的性质成立条件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在民法考试中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知识点经常放在一起考查辨别两者的不同。今天就把这两种合同的区别讲清楚。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第一个区别在于合同的性质。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才成立。也就是说在交付保管物之前即使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合同也还没有成立。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达成合意时合同就成立不需要货物的实际交付。这个区别是考试中的常考知识点。
第二个区别在于保管人是否有偿。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也无法确定的保管合同推定为无偿。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有权要求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注意义务相对较低只需负一般注意义务。在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要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第三个区别在于是否出具仓单。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存货人交付货物时应当出具仓单。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也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有价证券。而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不需要出具类似的凭证只需要在保管期满后返还保管物。仓单制度是仓储合同特有的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在考试中的考点主要集中在成立条件和是否有偿这两个方面。复习的时候把两个合同的成立时间是否有偿和保管人的义务这几个维度列一个对比表格一目了然。合同法中的各种合同类型基本都可以用对比的方式来记忆。掌握了对比方法之后即使遇到新的合同类型也能快速找出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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